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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501号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何勋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勋,杨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何勋,男,198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杨婵,女,198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勋、杨婵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何勋、杨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勋、杨婵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勋、杨婵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652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陆军

审判员  王凤鸣

审判员  徐干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