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何勋,男,198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杨婵,女,198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勋、杨婵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何勋、杨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勋、杨婵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勋、杨婵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652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陆军
审判员 王凤鸣
审判员 徐干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