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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4刑初27号

刘代才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朱子平,刘代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4刑初27号公诉机关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子平,男,197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董干镇普弄村委会普岔*组*号。被告人刘代才,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董干镇普弄村委会普岔*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字(2016)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代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元雄、代理检察员冯光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子平、被告人刘代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代才在自己家中与被害人朱子平等人玩扑克牌时与朱子平发生争执,刘代才将朱子平按倒在地,并用脚踩踏朱子平腹部,致使朱子平消化道穿孔、膀胱破裂,经鉴定,朱子平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让刘代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代才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的幅度内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子平诉称,由于被告人刘代才的行为致其受伤,要求被告人刘代才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8377.7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子平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西畴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出院证明、病人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被告人刘代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子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同意赔偿医疗费,其它部分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代才在自己家中与被害人朱子平等人玩扑克牌时与朱子平发生争执,后刘代才将朱子平按倒在地后,用力踩朱子平的腹部,致使朱子平消化道穿孔、膀胱破裂。经麻栗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子平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朱子平受伤后,到西畴县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13757.7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骆开奎报案至麻栗坡县公安局董干边防派出所及立案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代才1966年6月26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网上查询比对记录,证实被告人刘代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4)拘留证、逮捕证、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5日对被告人刘代才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13日对刘代才执行逮捕。被告人刘代才入所时体表检查无外伤,符合收押条件。(5)抓获经过,证实麻栗坡县公安局董干边防派出所民警持麻公(董)拘通字在麻栗坡县董干镇普弄村委会普岔二组6号将刘代才抓获。2、证人证言(1)田应普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2日晚23时30分左右,其与杨善升、朱子平在刘代才家中玩扑克牌,在玩牌过程中刘代才与朱子平发生争执,刘代才走到朱子平的面前,用右手推了一下朱子平,朱子平就被推到在地上,其看见刘代才有踢脚的动作,因为当时灯光有点暗,刘代才有没有踢着朱子平没有看清楚的事实。(2)杨善升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2日晚,其与田应普、朱子平在刘代才家中玩扑克牌,在玩牌过程中刘代才与朱子平发生争执,刘代才用脚踢着朱子平以及还用绳子打着朱子平的事实。(3)骆开奎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2日23时左右,其子朱子平在刘代才家被打,到刘代才家将朱子平接回,10月23日将朱子平送医院治疗的事实。3、被害人朱子平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2日晚23时许,其与田应普、杨善升在刘代才家打牌,因打牌的事与刘代才发生争执,被刘代才推倒用脚踩腹部,致其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4、被告人刘代才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22日晚23时许,朱子平和田应普、杨善升在其家玩牌,在玩牌过程中其与朱子平发生争执,将朱子平推倒用脚踩朱子平的腹部,朱子平当时就称肚子痛的事实。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麻栗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麻)公(法)鉴(伤)字[2015]第1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朱子平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麻栗坡县公安局麻公(董)鉴通字[2015]第1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均表示无异议。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麻栗坡县董干镇普弄村委会普岔一组23号刘代才家厨房。侦查人员已制作现场图,并拍照固定。(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刘代才辨认,麻栗坡县董干镇普弄村委会普岔一组23号其家厨房即为其殴打朱子平的地点。以上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代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朱子平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代才应依法惩罚。庭审中被告人刘代才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代才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子平要求赔偿其受伤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应当赔偿被害人朱子平受伤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13757.75元、误工费79元/天×14天=1106元、护理费每天112元/天×14天=1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1400元,合计费用人民币17831.75元。另要求赔偿出院后的误工费及医药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代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二、由被告人刘代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子平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17831.75元。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谌素荣

审判员  郝厚茗

审判员  李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田茂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