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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刑初61号

贾某、高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贾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高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6日,被告人贾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刑)骑红色125摩托车窜至张辽路福泰酒楼对面人行道内,由摩托车后座的贾某抢夺被害人王某手包一个,内有小米3手机一部(价值1192元)、联想A308t手机一部(207元)。2.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贾某伙同叶某某骑红色125摩托车窜至朔城区新星服务楼拐角处,由摩托车后座的贾某抢夺被害人陈某上海蔡蔡牌皮质挎包一个(价值182元),包内有现金4000元、步步高手机一部(无法鉴定)。3.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高某伙同“红红”(在逃,真实身份不详)骑弯梁摩托车窜至朔城区看守所东墙外,由后座的高某抢夺被害人尹某女士手提包一个,包内有金立103手机一部(价值725元)。4.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某骑红色125摩托车载着贾某窜至朔城区同顺小区北侧路南,由后座的贾某抢夺被害人冀某手上提的包,包内有现金166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5.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骑红色125摩托车载着贾某窜至朔城区古北街百福时尚东侧人行道内,由后座贾某抢夺一女子手上提的包,包内有红米手机一部(价值476元)、身份证等物品。6.2015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骑红色125摩托车载着贾某窜至朔城区马邑路燕来商场对面的路牙上,由后座贾某抢夺一女子手上提的包,包内有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600元)、现金600余元。综上,被告人贾某实施抢夺5起,涉案金额8917元;被告人高某实施抢夺4起,涉案金额4061元;其中,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抢夺3起,涉案金额3336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二部、摩托车一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2015)朔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三份、涉案物品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人蔚某、肖某的证言、被害人冀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尹某、王某、陈某的陈述、指认笔录、被告人贾某、高某的供述、同案犯叶某某的供述、朔区价认字(2015)第18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乘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为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告人贾某、高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本院将依照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予以量刑。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

二、随案移送摩托车一辆、小米手机(IMEI:865369024108659)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章 艳

人民陪审员  赵冬冬

人民陪审员  高 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