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433-1号申请执行人周承斌。被执行人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海滨。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杨海滨以其财产替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杨海滨银行账户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