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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6号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振海、刘玉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振海,刘玉祥,王立生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65744-7,所在地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徐福荣,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军,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姜振海,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玉祥,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立生,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2013)东道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道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发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张福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耕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