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9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告吴凤海,男,26岁,黑龙江省北安市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曹森,男,27岁,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凤海、曹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7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张晓云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