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高。委托代理人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理。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房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薛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袁昆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刘占省、郭雯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房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光辉,被上诉人薛理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薛理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欠条》与其提供的证据《丹阳市场钢筋班组结算单》上载明的所欠劳务费数额有明显差异,薛理也未作出合理说明。东风房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薛理提供的单烈翔出具的《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于庭审次日2016年1月12日提出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是对薛理提供证据提出的反驳证据,原审法院未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却以东风房建公司申请鉴定不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东风房建公司依法举证的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2120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并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
审判长 袁 昆
审判员 郭 雯
审判员 刘占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攀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