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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340号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明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40号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系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国全

审判员  王 青

审判员  蔡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