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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协外认301号

(2016)吉24协外认301号姜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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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301号

申请人:姜某某,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人员。2016年6月2日,申请人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清州地方���院对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2011第1683号和解劝告书。该和解劝告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清州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1第1683号和解劝告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清州地方法院2011第1683号和解劝告书中关于双方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 母    龙    刚

审判员 金成焕��判员叶明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申    尚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