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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1436号

方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夏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1436号原告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皇甫新仁,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甲,居民。

原告方某诉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牛志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皇甫新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后不久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夏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小孩不闻不问。被告于2015年5月17日因吸毒被惠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同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夏某丙,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夏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生育男孩夏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17日,被告夏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24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夏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现被告夏某甲已经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夏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期满后,原告到惠州迎接被告夏某甲,从中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是有夫妻感情的。被告夏某甲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已刑满释放),但其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地步。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牛志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蒯 刚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