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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454号

章健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章健豪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45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健豪,公司职员。201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兰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建林,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健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浙078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健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健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健豪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健豪撤回上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曜

审 判 员  周 轶

审 判 员  赵 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