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民初2049号

李左亮与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左亮,王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049号原告李左亮,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王忠华,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左亮与被告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左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左亮承担

审判员  文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