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049号原告李左亮,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王忠华,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左亮与被告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左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左亮承担
审判员 文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