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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617号

代白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代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6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白林,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白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代白林与被害人孙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站西路好吃街某饭店参加朋友聚会,期间代白林与孙某发生口角并抓扯,后代白林用刀将孙某腹部刺伤致右中腹壁穿通伤。经鉴定,孙某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12日,代白林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孙某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代白林赔偿其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孙某与代白林达成了由代白林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共计4.6万元的协议。代白林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孙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代白林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申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病历材料,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收条,谅解书,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及代白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代白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白林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孙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代白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代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瑞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