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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514号

侯平举与侯守军、侯太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平举,侯守军,侯太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14号

原告:侯平举。

被告:侯守军。

被告:侯太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平举诉被告侯守军、侯太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