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780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崔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苏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