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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780号

张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780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崔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苏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