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826号原告段莉霞,女,生于1989年11月13日,汉族。被告刘辉,男,生于1988年5月27日,汉族。被告段瑞萍,女,生于1990年5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莉霞与被告刘辉、段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莉霞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辉、段瑞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莉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辉、段瑞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莉霞撤回对被告刘辉、段瑞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段莉霞负担。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