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680号原告李××,女,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