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1民初680号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680号原告李××,女,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