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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1民初398号

张家红与张家英、谭安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红,张家英,谭安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十九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1民初398号原告张家红,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29团。委托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英,女,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吾瓦镇29团。被告谭安东,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吾瓦镇29团。

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十九团,住所地铁门关市二十九团迎宾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黄学东,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红诉被告张家英、谭安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红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英、谭安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红撤回对被告张家英、谭安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文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