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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2民初255号

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传刚、周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传刚,周仕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2民初255号原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恩强,男。委托代理人石凤桂,女。被告陈传刚,男。被告周仕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传刚、周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书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东

审 判 员  印家武

人民陪审员  唐凤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