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826-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1659289-2。法定代表人刘桂球,总经理。被告韩某某,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韩某某,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3826-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变更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蔡三锋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SEH9**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担保物);
二、查封登记在张培植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SG04**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担保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维东
审 判 员 刘继业
人民陪审员 朱 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