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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826-4号

李某某诉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826-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1659289-2。法定代表人刘桂球,总经理。被告韩某某,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韩某某,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3826-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变更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蔡三锋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SEH9**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担保物);

二、查封登记在张培植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SG04**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担保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维东

审 判 员  刘继业

人民陪审员  朱 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