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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133号

陕西省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云,贺树莲,李雄雄,李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13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云,男,汉族,1957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贺树莲,女,汉族,1960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李雄雄,男,汉族,1973年出生,陕西省人。

被告李卫平,男,汉族,1987年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贺树莲、李雄雄、李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