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63号
原告:杨玉,女,汉族,粮农。
被告:苏孝昌,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杨玉与被告苏孝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永伟
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
人民陪审员 钱旦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