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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63号

杨玉与苏孝昌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玉,苏孝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63号

原告:杨玉,女,汉族,粮农。

被告:苏孝昌,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杨玉与被告苏孝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永伟

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

人民陪审员  钱旦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