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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商清预字第16号

申请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商清预字第16号申请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法定代表人钱凯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国庆,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77号C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陆风英。第三人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77号华山饭店C栋。法定代表人陆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中,男,该公司股东。申请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口机场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客运公司(以下禄口机场客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禄口机场客运公司于1997年6月24日开业,于2002年8月30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禄口机场公司及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分别持股10%、90%。禄口机场客运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于禄口机场客运公司两股东未能对公司注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禄口机场公司作为股东之一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禄口机场客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禄口机场客运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已构成法定解散事由。禄口机场客运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因该公司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禄口机场公司作为股东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禄口机场客运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要求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客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

审判员  徐岩岩

代理

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