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963号罪犯熊强强,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息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熊强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撤销其因犯危险驾驶罪所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至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止。被告人熊强强与另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带赔偿三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6941.55元。宣判后,于2013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熊强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强强于2012年11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熊强强驾驶车牌为豫S×××××的本田“思域”牌轿车将李进良撞倒在地,被告人熊强强驾车逃逸。罪犯熊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强强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强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至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