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578号原告王会仁。原告王丹。原告王建。原告王涛。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艳丽,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钰茂。被告张继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铺A-4号。负责人胡家友,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仁、王丹、王建、王涛诉被告张钰茂、张继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仁、王丹、王建、王涛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仁、王丹、王建、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原告王会仁、王丹、王建、王涛负担(已付)。
审判员 乔文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