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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753号

孔淑芹与罗正杰、张熙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淑芹,罗正杰,张熙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753号原告孔淑芹被告罗正杰第三人张熙临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淑芹与被告罗正杰、第三人张熙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淑芹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要求撤回起诉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孔淑芹要求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淑芹撤回起诉。

审判员  唐培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