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167号原告杨洪芳,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宁南县。被告刘发春,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芳诉被告刘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洪芳负担。
审判员 张 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