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064号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世纪城1号楼地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5546520-1。法定代表人温作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波,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明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
审判员 李金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