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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682号

丁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682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2008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丁某甲,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某某抚养费36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又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执字第6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春光

审判员  何 妍

审判员  陈友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