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1007号
原告: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荣,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志新,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XXX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代表人:曹鸿燕,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XXX号。代表人:杨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燕宾,该分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庭前会议中确认,将另案处理纠纷并主张权利,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欲另案处理纠纷并主张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025元,由原告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
人民陪审员 李玉春
人民陪审员 杨玉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啸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