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698号原告齐勋,男,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身份证号:。被告南茹,女,,汉族,无职业,户籍住所地青冈县,现具体居住地址不详。身份证号:。
原告齐勋与被告南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借款本息152000.00元,但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经本院寻找,也未能确定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太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欣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