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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704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70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靳旭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