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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1153号

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均才、梁春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均才,梁春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1153号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胡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均才。被告梁春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均才、梁春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9元,由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