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1153号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胡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均才。被告梁春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均才、梁春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9元,由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