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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1843号

许一×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一×,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843号申请执行人许一×。法定代理人许二×,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张××,农民。案由: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许一×与被执行人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告张××给付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抚养费4680元;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张××负担。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许二×到庭书面表示申请标的额有误,申请撤销本案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标的有误为由,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84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