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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110号

马鲁萍与呼图壁县国泰防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鲁萍,呼图壁县国泰防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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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10号

申请人:马鲁萍,女,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国泰防伪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北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博,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申请人马鲁萍申请执行呼图壁县国泰防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02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呼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博

审判员 夏 翔

审判员 米一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明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