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10号
申请人:马鲁萍,女,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国泰防伪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北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博,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申请人马鲁萍申请执行呼图壁县国泰防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02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呼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博
审判员 夏 翔
审判员 米一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明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