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207号��请执行人王学希。被执行人王润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学希与被执行人王润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生效的(2015)玉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润德履行案件款16400元、案件受理费10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47.57元,合计16652.57元。案件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王润德的银行存款在16652.5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