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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141号

原告孙某诉被告丁某、丁某红、丁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丁某,丁某红,丁某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141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丁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丁某红,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丁某国,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丁某、丁某红、丁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已和各被告达成和解,并已付款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丁某红、丁某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以已和各被告达成和解,并已付款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丁某、丁某红、丁某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跃华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