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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83号

于智洲与七台河市宏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智洲,七台河市宏安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83号

申请人:于智洲,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桃山区万宝河镇八道岗村。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于智洲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安煤矿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于智洲于2016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于智洲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智洲申请执行七台河市宏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俊峰执行员 :姜海涛执行员 : 吴 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