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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刑初67号

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粤S小轿车沿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天鹅路华泰宾馆前路段时,遇行人被害人刘某由西往东经人行横道横过马路。因被告人许某驾车疏忽大意、未及时避让行人,将刘某撞倒,造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被告人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3日,经本院主持,被告人许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29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交强险赔偿款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许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龙某、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及收条、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驾车时疏忽大意、未及时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系过失犯罪,本院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杨育书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文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