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705号之一

施梅红、鲍玉美等与赵海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梅红,鲍玉美,任知付,任杰,任泉,赵海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南通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梅红。申请执行人鲍玉美。申请执行人任知付。申请执行人任杰。申请执行人任泉。被执行人赵海伦。关于施梅红、鲍玉美、任知付、任杰、任泉与宁玉合、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电业分公司、赵海伦、赵开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海伦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施梅红、鲍玉美、任知付、任杰、任泉因交通事故造成任礼兵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222435.19元及案件受理费681元。因被执行人赵海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海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有三者险理赔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理赔款。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施梅红、鲍玉美、任知付、任杰、任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海伦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冻结的三者险理赔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修俊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