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429-3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
被告:郭海英。
被告:张延军。
被告:王兴太。
被告:高培义,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海英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郭海英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兴太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琼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星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