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4269号罪犯吕清明,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桐庐县,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2014)杭建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清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15000元(已履行1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6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清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清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清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吕清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清明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兵
审判员 蔡能娜
审判员 俞永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