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095号原告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黄顺崧,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娜,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天蓉,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崔天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尔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承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