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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刑初45号

被告人才某某某、索某某某犯非法采矿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采矿
当事人
才某某某,索某某某,完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521刑初45号公诉机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才某某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藏族,不识字,牧民。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拘留,2016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被告人索某某某,男,1978年1月3日出生,藏族,不识字,牧民。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5日被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5日被共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完某某某,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藏族,不识字,牧民。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5日被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5日被共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杰扎西、索某某某、完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芳、索某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海晶、完某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兵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才某某某、索某某某、完某某某于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共和县倒淌河镇黑科村一社被告人才某某某家草山上的砂石矿进行非法开采。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13日青海齐鑫地质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QAKY/TR(B)材002砂子检测报告和关于“共和县倒淌河黑科村增新加草场1号坑、才某某某草场3号坑”砂石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鉴定的情况说明对才某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石量及种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才某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石量为3359.75立方米,种类为中砂。2016年1月22日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共价认字(2016)05号关于对才某某某非法开采的天然砂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才某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石量的价格进行鉴定,价值为:117591元。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才某某某、索某某某、完某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才某某某、索某某某、完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某、索某某某、完某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量刑,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三被告人适用拘役刑,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积极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才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被告人索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完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严 海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格桑南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