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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执字第325-2号

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中执字第325-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北庭路34号1区3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88877-8.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晓晓,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组织机构代码:39734156-6。

法定代表人:李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组织机构代码:09786583-5。

法定代表人:李棒,该公司总经理。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险峰

审 判 员  闫 旭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凤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