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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淑兰与被执行人赵德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淑兰,赵德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淑兰,女,193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德友,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淑兰儿子。被执行人赵德满,男,192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德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德满于2013年9月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07)东道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发

审判员  张福利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