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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2930号之二

刘亚红、李伟与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亚红,李伟,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2930号之二原告刘亚红。原告李伟。被告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小区1片-1305房。法定代表人杜建阳。被告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国际创新城1号栋。法定代表人杜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红、李伟与被告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红、李伟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83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亚红、李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83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湖南国中尉丰奥特莱斯百姓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金磊

人民陪审员  杨 宏

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