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电信局职工。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瑞新
代理
审判员 王琳琳
代理
审判员 岳 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