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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1460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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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电信局职工。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瑞新

代理

审判员  王琳琳

代理

审判员  岳 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