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志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女,汉族,系范志强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洁朋,海西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春兰,女,汉族。
上诉人范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卢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志强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志强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范志强承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公 保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鲍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