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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终109号

范志强与卢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志强,卢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志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女,汉族,系范志强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洁朋,海西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春兰,女,汉族。

上诉人范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卢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志强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志强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范志强承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公 保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鲍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