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641号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坞城世纪花苑北区G座。法定代表人黄艳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雅蕾,该单位职工。被告段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根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凌雁 更多数据: